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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企业境外投资(ODI)监管新政

一文读懂企业境外投资(ODI)监管新政

近年来,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增长迅速,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201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1582.9亿美元,同比下降19.3%,但仍排在历史第二高位;2017年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在全球存量排名跃升至第二位;2017年境外企业向投资所在国缴纳的各种税金总额达376亿美元,雇用外方员工17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6.7万人。总体来说,数据向好,中国对外投资在平稳健康发展。

开展境外投资,对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促进经济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在去年末今年初密集出台了系列有关境外投资的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1)11号令:201712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同步废止;

2) 24号文:201812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3)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1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11号令和敏感目录均于201831日起生效。

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本文将结合我国对境外投资监管的最新规定对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介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分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三条监管线。具体来说:

1.发改部门监管

主要规范性文件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具体监管要求:

根据“11号令,发改部门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明确规定需核准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外,均实施备案管理。即备案为主,核准为辅。其中,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1号令对敏感国家和地区作了列举,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是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是其它敏感国家和地区。

20181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首次以单独的敏感行业目录形式公布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目录将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74号文),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列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相较于此前发改部门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法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11号令进一步优化了境内审批流程、缩小核准项目范围、延长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调整监管范围、明确投资活动敏感类项目等概念的界定并同时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核准及备案流程要求

对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备案具体流程如下:

办理对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可自行到国家发改委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陆、提交相应的附件。

2.商务部门监管

主要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于201496日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3号令),该办法为商务部门规范境外投资的主要文件。

具体监管要求

从“3号令来看,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同样转变为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模式。即除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而根据企业的性质是否为中央企业,核准备案的机关也有所不同。

 3号令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范围与发改部门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根据“3号令,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需要注意的是,“3号令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则由其相应的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职责。

核准及备案流程要求

3号令对于企业境外投资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备案的期限等内容均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另外,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2016122日公布的通知,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办理对外投资核准或备案可自行到商务部官方网站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陆、提交相应的附件。

 24号文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之后,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于2018125日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24号文),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为多部门多线监管,即各部门按照各自出台的规定分别监管,但实践中因各部门运作相对独立,缺少协调机制,也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协调机构,因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也会给企业境外投资带来审批上的困扰。

24号文的出台,主要在于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及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信息汇总机制,建立了各部门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明确了各部门对不同主体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备案的职责划分。

3.外汇部门监管

主要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具体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自201561日起,有境外投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业务时除特殊情况(例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项下,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项下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同时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等)外,可直接到银行办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将逐步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

此外,在《简化通知》出台以前,境内企业境外再投资需进行外汇备案,境内企业还需就境外投资每年进行外汇年检;在《简化通知》出台以后,这两项手续也取消了。

外汇登记程序

实践中,企业境外投资之外汇业务主要涉及前期费用登记、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三类。

a.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b.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c.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人民币贬值预期持续以及外汇储备有所下降的背景之下,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和外汇出境监管,一方面会继续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境内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活动,另一方面也会加强对非理性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以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

自《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公布生效以来,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的时间及对审核材料完备性的要求都大大增加,尤其对购汇金额较大的境外投资项目而言,其资金出境和交易进程的不确定性增加

总体来说,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不管是由发改委及商务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端,还是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的资金端,监管的方式都进一步全面和系统化,突出了境外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投资领域方面也倾向于引导企业更为理性地进行投资,非理性境外投资以及存在风险隐患的境外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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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你的回答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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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感谢律师的回复,真的很有帮助

    来自上海-上海用户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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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律师耐心的为我解答,希望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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