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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区别

来源:刘文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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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明显的区别。
  1、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2、两者的不同点为:
      一  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  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尽管《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这个人身与医疗损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乃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的人身,绝不是同一个概念。前一个的人身损害不过是后两个人身损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医疗事故是医疗损害的一种类型。
    三 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是一种医疗损害,与医疗损害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内在的联系,不应当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应该认为它们是毫不相干的两回事。
   1、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这个统一体中,与非医疗事故构成矛盾关系。
    非医疗事故的外延,在逻辑上完全排除了医疗事故的任何情形。也就是说,在医疗损害中,要么是医疗事故,要么不是医疗事故。而在非医疗事故中,根本不存在医疗事故以外的、被假以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差错医疗损害之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于过失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形。
    所以,避开医疗事故,并以此类说法为由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做法,有悖于《条例》和《通知》的原则,有违于法制的统一。
   2、只有在处理因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纠纷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损害,以及由于违约给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赔偿义务人不能以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作为拒绝给付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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