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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将房屋出卖如何处理?

来源:苗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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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男与李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婚后购得房产一套,同年取得房产证,注明产权人为李女。双方婚后经常发生矛盾,于2006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男方王男抚养,双方婚后所得房产归儿子王小所有。此后王男并没有及时将房产办理过户。一年之后,王男发现李女已将该房产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此后李女便下落不明。王男做为王小的法定代理人,以王小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女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男与李女离婚协议上约定房产归儿子王小所有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撤销,但双方离婚后,王男作为王小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及时主张王小的权利,请求变更房屋过户手续,致使李女以合理价格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男及王小并无证据证明赵某存在恶意,故判决李女与赵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由李女向王小返还出卖房屋所得钱款。

    案例评析:

    本案中王男与李女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王男在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了李女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自己对财产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后,便签署协议,通常只对财产的处分做出明确约定,通俗的说就是哪些财产是你的,哪些财产是我的,但是对于财产的交付没有明确约定,即没有明确财产交付的时间,也没有约定财产交付的方式,这就留下了隐患。也就造成了本案中李女私自处分财产的后果,本案中赵某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合法有效的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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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苗青
  • 执业律所: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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