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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考核不合格,单位有权开除我吗?

非原创(苏州普法)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量:0

年终岁末,很多用人单位将年终考核提上日程。对于员工来说,年终考核是职位晋升、个人收入待遇等参评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有企业频现“奇葩”考核:有企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辞退员工。

这引发了很多网友的讨论!


考核花样多 结果看运气?

→2018年11月,广州某公司把员工每日步数纳入考核,超额无赏,少一步则要扣一分钱。

→2019年1月,某新零售公司在年终考核时让员工参加数学和逻辑考试,不合格者将被开除。

→有的单位,转发点赞公司公众号数量、是否安装ETC……这些乍一看似乎与工作内容相关度不大的指标也被纳入年终考核。


排名垫底被辞,是否变相裁员?

前不久,有网友在某职场社交平台吐槽,因公司打算裁员,他被公司人力约谈。

由于公司不同意自己提出的赔偿方案,自己便被划进待定岗位,安排几乎不可能完成的绩效考核指标,并且在年终考核时评定为C等,以这样的方式来使自己接受公司提出的辞退方案。

某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张某认为,无论是因年终考核结果调岗还是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同时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有些企业用年终考核不合格的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裁员时减少赔偿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裁员。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年终考核不合格”为关键词搜索,显示裁判年份从2013年~2019年共有79件相关案例。

从2010年起,南京的杨某在南京某空军医院放射科任职护士。

2018年12月,医院以杨某年终考核不合格,“三基考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成绩超过三次不合格为由,通知杨某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岗位至血液科轮转,同时降为护理助士,这期间只给杨某发放了基本工资。

到了2019年3月,医院再次以2018年终考核不合格,经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医院岗位的要求为由,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杨某表示,医院当时所发的培训考试通知里,并没有要求所有护士都参加。其次,考试结果是否与岗位、薪资相挂钩,以及考试结果是否影响年终考核等,也没有提前说明。

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医院支付杨某工资差额和经济赔偿金。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此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杨某进行的调岗降级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也无证据证明考核方法、标准均已向杨某公示或经过其认可。以杨某调岗后仍不能满足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违法。

“‘年终考核不合格’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两个概念,两者虽有关联,但一般不能划等号。”


对此,律师表示:

即使存在“年终考核不合格标准”与“不能胜任工作标准”具有一致性的情形,也需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后,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只有经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制定、制定程序合法、且予以事先告知劳动者,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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