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邓普云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合同中约定未达到预期利益,返还一方的出资额是否有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MZ公司要拍摄一部电影,于是和投资人蔡某某达成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蔡某某向MZ公司给付投资,MZ公司负责完成影片的制作,若该影片在上映后的票房没有达到蔡某某的投资数额,则MZ公司需要返还蔡某某的投资数额。而事实上,该影片上映后确实没有达到蔡某某的投资数额,因而蔡某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MZ公司向其返还投资额;MZ公司辩称,公司与蔡某某之间签订的联营合同,双方应当共担风险,因此对于合同中未达到预期票房便返还投资款的约定无效。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返还投资条款的效力;2.MZ公司是否应向蔡某某返还其投资额。

法院认为该投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投资协议有效;而就其中返还投资条款约定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该合同没有共同经营的意思,不属于联营合同,因而对于MZ公司主张该合同属于联营合同的抗辩不予支持,MZ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蔡某某返还投资款。

 

律师评析

在联营合同的认定上,联营体的成立需要参与各方在一段时间内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但是就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而言,蔡某某影片的投资人,其与MZ公司之间并没有共同经营的意思,因而双方成立的投资协议并不属于联营合同,故不适用联营合同中关于“保底条款”的规定,蔡某某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的抽出资金的情况下,要求MZ公司返还投资。


邓普云律师

邓普云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91-6446-008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