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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量:0

一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种类有以下三种:

(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这种撤销中,不需要满足特别的事由。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公正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法定撤销权。适用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除斥期间6个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算。

二 行使上述撤销权的效果:

(1)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2)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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