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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期限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23 浏览量:0
租赁期限,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重要条件之一。通常,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租期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而动产的租赁多为短期。租赁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租期的,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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