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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系列法律之二: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探析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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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故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小区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诉争房产, 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李某购买××小区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婚姻法解__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 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王某某婚前炒股本金31000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73000元, 其投资收益部分42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李某婚前购买基金20000元,虽然婚后一直未予操作,但购买基金属于投资性质,与单纯的储蓄不同。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投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时账面余额21950元扣除本金后的195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王某某购买彩票所得80万元一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在财产方面没有特殊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王某某的债权收入6000元,虽然亦是婚后所得,但性质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个人财产。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王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以及购买基金的收益975元;王某某支付李某彩票所得40万元,并支付李某购买股票所得收益2100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情并不复杂, 其中所涉的问题却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笔者将其分类,并分析不同的观点,以期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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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卫东
  • 执业律所: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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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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