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保险公司拒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来源:张卫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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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承担赔付责任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
2011年8月13日5时,林某受雇于余某、张某夫妻二人,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福建省罗源县时,将陈某当场撞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由林某负全部责任。同年8月24日,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余某、张某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赔偿责任。
罗源县法院一审判令长安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长安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林某被判处刑罚为由,拒绝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向福州市中院提出上诉。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而并不在于为被保险人分散责任风险,故长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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