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新举律师

韦新举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浅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来源:韦新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9
人浏览

        合同诈骗罪是一个无罪判决率比较高的罪名,原因在于难以做到准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于理解标准不统一,追诉、抗辩与判决出现偏差,往往导致判决无罪或案件被撤销。

1、含义界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是字面理解,但不一定符合立法本意。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重在保护财产所有权,准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关注行为人是否有意图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

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其目的不单纯是将他人财物转归自己或第三人管领控制,而是对涉案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并处分,是为了行使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功能;与之相伴随的,必然是排除财产所有权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行为人将他人财物归为己有,并排除财产所有权人对于财产权能的行使,具备这样的意图,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有之义。行为人心里层面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活动,会在此心理活动支配下实施诈骗行为,并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因而限于错误认识,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并不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得到全部实现。已经着手实施实施诈骗行为,虽未能得手,未能全部实现对于涉案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只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其数额较大,但仍构成犯罪未遂,应按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意义

        1)此罪和彼罪

        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起到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及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行为诸罪状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罪状中,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或窃取他人财物,应是诈骗罪或盗窃罪的必然要求。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一样,也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但却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见,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起到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作用。

        2)有罪和无罪

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本质区别,能起到区分有罪与无罪的作用。同样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同样采用了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且都达到了数额较大,如果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3、行为表现

实践中有观点主张,有下列行之一,且行人不能提出合理解,一般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以欺手段取得物,用于非法经营或从事法犯罪活物不能返的;(2)抽逃、金、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3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4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取他人金不返的;(5隐瞒合同标的已出卖或抵押的事实,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不返还的;(6采用借新债还方式循环骗取他人金,金不能归还的;(7)收到方款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霍,高利等非法投金不能归还的;(8)无正当理由,以明低于市的价格变卖货物,致不能归还货款的;(9)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10)其他非法占有款物,不能返还的行为。

应当强调,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更不能依据单一行为只可认定,应当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依法判定。

4、认定方式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种情形,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五种客观表现形式,但具有五种情形之一,并意味着行为人同时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认定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纯由直接证据能够证实的情形比较少见,大多采取推定的方式,即根据间接证据进行认定。

1)直接证据

使用直接证据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比如,共同犯罪嫌疑人均供述,其实施诈骗行为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恶意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2)推定规则

推定必须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且基础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实,并遵循如下规则:

1)要从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目的。即从事实、行为、手段、情形、后果等方面,全面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2)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仅有履约态度,没有履约行为的,或虽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但有真实履约行为的情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考察签订、履行合同的全部客观行为,并结合行为人对主观故意的供述,慎重处理。

3)要注重基础事实真实。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有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且作为推定的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应当有紧密的常态联系。

4)应依次考察事实。要依次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违约后的表现等方面综合判定。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犯意时间

根据刑法第224条,骗取他人财物,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骗取他人财物,既可以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但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犯意后,没有实施欺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实施欺骗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犯意,也不构成本罪;实施诈骗行为,取得他人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为目的犯意,同样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犯意,不可能产生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后果;即使取得了他人财物所有权,但由于实施欺骗行为时不能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可能存在被害人因陷于错误认识而转让财产权的情形,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是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之一,逃匿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时,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犯意,仅仅逃逸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对方当事人并没有因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而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主动将财产转移交付给行为人。

以上内容由韦新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韦新举律师咨询。
韦新举律师
韦新举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6347人好评:9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东门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韦新举
  • 执业律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7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东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