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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案逮捕应审查证据

来源:韦新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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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诈骗罪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有关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证据:

    一、程序方面。

    1、诉讼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

    (3)破获案件过程说明或破案报告书。

    (4)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缴纳保证金收据,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5)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报告及该代表所属的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同意拘留的许可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取证程序有关证据材料:

    (1)证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主体合法,并且为两人以上进行的证据。

    (2)证明已经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证人被讯问、询问后,在笔录上签署的意见;侦查人员的签名。

    (4)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诱供、诱证情况的证据。

    (5)提供证据的个人或单位的签名及加盖的单位公章。

    (6)搜查、起获赃物时的见证人。

    二、实体方面。

    1、主体身份:

    1)自然人普通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居住地的户籍资料、居民身份证、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明、护照或经会晤后外方出具的外籍身份证明材料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或附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并加盖复制单位印章的复制件),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的其他证据(以上证据材料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以只具备其中一种)。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身份、年龄或者拍照编号审查批捕,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骨龄鉴定。对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除处于法定责任年龄段,应当具备能够证明其年龄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外,如一时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身价证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其他证据,根据其自报的身份或者同案人证明的身份材料审查批捕。

    (2)自然人的特殊主体的身份证明:证明所在单位性质或所有制形式的证据材料、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表明犯罪嫌疑人身份、职务及职权范围或职责权限的有关证明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3)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国有公司性质证明及非法人单位的身价证明、法人税务登记证明和单位代码证等。

    (4)法定代表人等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材料。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有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①犯罪嫌疑人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也包括:受过刑事处罚,曾因其他案件被相对不起诉,受过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及共他行政处罚。

    ②累犯或多次犯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的主犯,流窜犯罪;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犯罪嫌疑人没有悔罪表现。

    ③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的可能,如曾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持有外国护照或者可能逃避侦查;已经逃跑或逃跑后抓获的。

    ④属于违反刑诉法第69条(取保候审)、第75条规定(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

    (2)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不适合羁押的特殊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未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不属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年老体弱及残障。

    ②经济犯罪案件逮捕法人代表或其他骨干不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

    4、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重点审查:

    (1)查获的合同、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2)查获的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等,证明有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的证据。

    (3)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犯罪嫌疑人部分履行合同、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合同等证明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的证据。

    (4)双方签订的合同、犯罪嫌疑人收受被害人给付的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犯罪嫌疑人逃匿等,证明有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的证据。

    (5)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证据。

    (6)证明合同诈骗事实发生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7)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合同诈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如具有逃匿、躲避或者出走不归,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以隐匿等方法占有财物的;对骗得财物进行私分、挥霍使用的;用于归还欠债或者抵偿债务的;用于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经营活动)的;其他企图使他人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情形。

    5、有证据证明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重点审查:

    (1)被害人的指认。

    (2)犯罪嫌疑人的供认。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对合同、收条或伪造票据上的签名笔迹所做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鉴定。

    (6)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

    6、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重点审查:

    (1)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被害人的指认。

    (2)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3)能够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

    (4)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

    (5)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涉案合同文本。

6)查证属实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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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新举
  • 执业律所: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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