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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来源:韦新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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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诈骗罪量刑时,主要考虑骗取财物的数额、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1、法律依据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所骗取财物的数额和情节。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见,对合同诈骗罪量刑的起点为二万元以上。

关于刑法224条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未有专门的规定,实务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3、地方政策

作为扩大量刑规范化试点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a.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十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两万五千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b.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十六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c.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八十万元不满一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百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单位合同诈骗数额满四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并有本罪主刑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量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个人犯罪数额已满一百万元不满八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八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位犯罪数额已满五百万元不满四千万元的,每增加一百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四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二百五十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一个月刑期。

         d.罚金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应当根据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损失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在犯罪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罚金。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3)个人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4、财物数额

按照刑法第224条规定,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时,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并未明确骗取数额的具体含义,是指行骗金额,还是实骗金额。区分两者,在定罪量刑上具有实质意义。实务中,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即着手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与行为人签订合同,数额较大时,就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按照犯罪既遂定罪量刑;对于合同金额与实际骗取财物数额的差额,按照犯罪未遂处理。比如,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实际骗取金额30万元,定罪量刑时,对于30万元部分,数额巨大,属于既遂,量刑执行标准为三至十年;对于70万元部分,数额特别巨大,如果按既遂,量刑标准应为十年以上,但由于是未遂,减一档处罚,量刑标准为三至十年,最后对嫌疑人执行三至十年的量刑标准。

5、犯罪情节

按照刑法第224条规定,犯罪情节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也具有决定意义,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下,即使骗取财物的金额未达到相应标准,但依据是否存在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在理论上课处三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天津高级法院针对合同诈骗罪量刑的加重情节,作出如下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1)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的;2)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6)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天津高院还对相关减轻情节作出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合同诈骗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利较少的;3)在自愿认罪认罚基础上,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天津高院还规定,具备一定减轻情节还可以判处缓刑,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全部退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6、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224条条的规定处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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