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怀化

擅长: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医疗纠纷

李*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来源:徐智灵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17
人浏览
 

李*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过张*的胸部,并导致其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据以认定张*伤情的鉴定结论存在疑点。
     张*一共做了二次伤情鉴定,即**派出所委托鹤城公安分局技术室所作的鉴定,结论为轻伤,其唯一依据的材料是***医院的X线报告单;被告人的家属对此不服,经申请,鹤城区法院委托湖南省**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但其所依据的材料仍然***医院诊断胡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的病历资料,结论是可想而知的。张*在第二次做鉴定时,曾在鉴定单位所在医院即湖南省**人民医院检查,CT诊断报告书(2010年10月21日)明示:“胸廓形态正常,双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线及骨皮质不连续的征象。”如果张*真有骨折,一年后复查也应当留有痕迹。因此,***医院和湖南省**人民医院的检查结果是相矛盾的,张*的肋骨是否曾经骨折,从现有证据上看是个疑问。***医院的诊断并没有客观的反映张*的伤情,而二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均是***医院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会有偏差。就象数学运算一样,输入的数据不正确,输出的结果必然错误。
     辩护人曾经就一个人在不借助任何工具的情形下能否打断另一个人的肋骨的问题咨询了怀化普外科的一些专家,他们的回答十分客观:用脚踹是可以的,如果是用拳头,练过拳击和散打的人也可以,一般人难以赤手空拳将别人的肋骨打断,但也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性。
二、《起诉书》所称的“被告人用拳头击打张**左胸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下面我们按侦查卷的顺序,逐个分析相关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共有三次供述,三次均否认自己打过张*。今天的当庭陈述也是如此。在有没有打过张*这个问题上,被告人的说法从案发一直到今天开庭时的最后陈述,始终是明确、坚定、一致的,即没有打过张。在会见被告人时,他曾二次提到,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多次质问他:“你没有打张*,那她的伤是从哪里来的”?辩护人认为,这个问题应当由侦查人员去寻找答案,而不应当在被告人身上作有罪推定。 2、公安机关对证人李**的询问笔录共两次,李**均称被告人没有打过张*。 3、公安机关对证人贺**的询问笔录。他虽讲了“被告人用拳头打击张*的胸部”,但其在2010年9月7日又亲笔书写了一份证明,称自己当时不在现场。贺**不在打斗现场,在公安机关对张*的询问笔录中,也得到了印证。(侦查卷第40页)张称她们打完架后,“我儿子就回家了,我老公和我挽扶着走到了李*房间里,躺了几分钟后,这时贺**经过李*家,看到我老公浑身是泥,手上也流着血,就问怎么回事,我老公说他和我都被打了……”。贺**不在现场,那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所言根本就不可信。公诉人称,证人贺**第二次书写的证明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证人仅由办案的国家机关、律师制作询问笔录才是合法有效的。辩护人认为,这是对证据形式的曲解。证人亲笔书定证词也是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而且这种形式大家在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时也屡见不鲜。 4、公安机关对证人张**的询问笔录。称:“我母亲(张**)的伤当时我不知道被谁打的,我到现场时都打完了”。 5、公安机关对证人李***的询问笔录。因其到现场时已打完了,并没有提到被告人是否打张*的事。 6、公安机关对证人李****的询问笔录。李*****称:“没有看见我哥(被告人)动手”。 7、公安机关对证人杨**的询问笔录共2次,对于张*如何被打的过程,两次讲述都存在疑点。2009年8月6日的称“李**与儿子李*(被告人)看到我老婆(张*)来了,就放了我,去打我老婆去了”。到底是李**去打的张**,还是被告人去打的,也或是一起去的,十会含糊。2010年2月3日的称“李**将我妻子抱住,用拳头打我妻子”,既是抱住了,还能空出手来打吗?两次询问笔录中对张*如何被打的过程描述是完全不一致的,没有任何共同点。如果是亲眼所见,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应当是相同的,至少也是基本相同的,完全不同就有点蹊跷了。况且,杨**系张*的丈夫,其证言的证明力确实值得惦量。 8、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张*的询问笔录。确实提到了被告人用拳头击打她左胸的问题。从上述分析来看,提到被告人用拳头击打张*胸部的人仅有;贺**、杨**、张*。但是,贺**的证言前后矛盾,彼一时说在现场,此一时又说不在现场,且不在现场的说法得到了张*的印证;杨**对被告人如何打张*的说法前后完全不一致,且他是张的丈夫;张*系本案的受害人,且其伤情诊断及鉴定存在疑点。这样一分析,能证明被告人用拳头打过受害人胸部的证据还有哪些呢?!
另外,本案发生后,曾多次经过村、乡两级组织的调查调解,他们也比较了解本案的情况。***乡参与调查调解此事的政法委书记***也出具证明(并加盖了乡政府的公章),“经调查确非李*打人”。
     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应当以确认被告人对张*实施了殴打并导致其骨折为前提,这个前提正在等待合议庭的认定。如果被告人没有打过受害人,就不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用拳头击打张*的左胸部,致张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不仅伤情鉴定存在疑点,退一步说,即使受害人真的已构成轻伤,是否是被告人造成的没有证据明实,到底是谁造成的不清楚。恳请合议庭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谢谢审判长,谢谢陪审员!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徐智灵 律师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隐去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
以上内容由徐智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徐智灵律师咨询。
徐智灵律师
徐智灵律师
帮助过 131人好评: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61号(三完小旁)兴泰财富大厦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智灵
  • 执业律所: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怀化
  • 地  址: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61号(三完小旁)兴泰财富大厦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