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力均律师

何力均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拳头下的婚姻

来源:何力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人浏览
  

代理词

审判长:

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本人出庭参与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事实已经非常清晰,为了全面支持诉讼主张,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在怀孕、哺乳期间多次遭到了被告的殴打,甚至将原告的右耳打成了残疾,此种暴力行为一直在原告的婚姻中延续,甚至在后来的生活中越演越烈,被告动则对原告拳脚相加,致使原告遍体鳞伤,968月的一次更是将原告的门牙都打断在地,原告无法承受这种炼狱般的摧残与折磨,想以死来寻求解脱,当即服下氰化钠,幸好被人及时抢救才没有出现人命案件。鉴于以上的事实,我们很难想象这种暴力下的婚姻,如何谈及夫妻感情;也很难想象在今天的文明社会里竟还有对孕妇、对妇女有如此野蛮的暴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妇女。《婚姻法》中也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虐待与暴力摧残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这也使得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遭到彻底破裂。

二、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早以

名存实亡。

因为被告好逸恶劳,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没能承担起家庭责任,只知道打牌赌博,不务正业,成天好吃懒做,使得家庭无法维持,被告却仍不知悔改,致使原告对其心灰意冷,只好寻求外出打工营生,自从20073月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至今一直与被告过着分居的生活。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早以是名存实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10条.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第13条.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何力均

                                                   2011年9月15日

以上内容由何力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力均律师咨询。
何力均律师
何力均律师
帮助过 91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桃源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力均
  • 执业律所: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常德
  • 地  址:
    湖南省桃源县司法局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