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理想律师

高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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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徐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综合,公司企业,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抢劫罪是怎么实施的?

来源:高理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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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研读分析天津本地的抢劫罪的案例时,发现有些刑事判决书对犯罪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做了比较全面的记录,想,何不将陈述或供述内容略加改动,整理出来给大家看看呢?站在案件当事人的角度去了解抢劫罪的实施过程,这应该比司法机关印发在小区里的普法材料警醒效果更好吧。或许,读了本文之后,真有人能够因此而避免被劫 ,抑或者,有人本来心生歹意,正在筹谋抢劫他人,看了本文之后打消了恶念,这岂不是大大的功德?

       全文使用的均是化名。

                                                                         天津高律师 


一、深夜尾随单身女子至其住所,择机实施抢劫

被害人:李女士       犯罪人:孙某某、区某

被害人李女士陈述:2014年7月份的那天晚上凌晨两三点的时候,我独自回到家后先换的衣服,当时我上身赤裸,下身也只穿了一条内裤,这时听见有人敲门,我以为是男朋友回来了,就一手遮挡着胸部,另一只手去开门,开门后看见门外的男子不是我男朋友,就害怕了,就想赶紧把门关上。

    这个门是从里往外开的,我就使劲往里拽们,没想到那个男的从外面拉住门不让关门,而且那个男的最后还用脚把门给抵住了。我一看关不上门了,就赶紧往里跑,因为当时我上身没有穿衣服,下身也只穿了一条内裤,所以根本不敢反抗,我怕一反抗,对方一生气还有可能进一步伤害我,就跑进了离门最近的卫生间里,进去后在里面抵住门,但还是被那个男的给推开了。那名男子推开门就看见我没穿衣服的样子,我当时特别害怕,害怕他进来伤害我,就问了一句你要干什么,那人没有说话,看了我一眼就奔里屋去了,我看他走了才把厕所门锁上的。后来我在卫生间里听见那个男子走了,才敢出来的。随后检查了一下屋里的东西,结果发现放在卧室里面的包里900元左右的现金没了。

犯罪人孙某某供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那天晚上十点多,我与区某在外面吃完饭就按照之前的计划来到了中国城附近物色目标,大约等到凌晨2点左右,有KTV服务员开始从中国城离开,我们选定一个单独离开的服务员作为目标,一开始是开车跟着那个女的,但是那个女的没走多远就站在路边抽烟,一会儿又过来一个男的,两个人一起走。我们感觉没戏了,就想开车离开,但是因为车窗开着,听到那个女的对那个男的说不用送她了,说完,那个女的就自己走进了小区。我们把车停好,我就跟着那名服务员,但人家上楼了,我也没敢跟上去,当时区某因为锁车,所以在后面。等区某跑过来找我时,那个女的已经进楼道了,我们就跟进了楼道,一直跟到顶楼,那个女的进了屋就把门关上了。当时区某还埋怨我,让我快敲门。那个女的开门了,就开了不大的一个门缝,那个女的一看见我发现不认识,就想把门关上,我赶紧拉住门不让她关门,还把脚放在了门缝里,那个女的一看关不上门了,就跑进屋内的厕所里把门关上了,就这样我就进屋了,我推开厕所门,看见那个女的光着身子,只穿了内裤,还问我“你要干什么?”,我也没说话,赶紧跑进屋看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可拿,这时区某也进屋了,我在卧室里的一个包内拿了500到600元的现金就招呼区某赶紧走,就这样二人就逃离了现场.

提示:如果下班路上有个伴,或许可以避免被盯上。


二、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引诱应聘者进入陷阱

被害人:刘某         犯罪人:元某、叶某、龙某、康某

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7月10号前后我在网上一个叫“黑龙江挖掘机”的QQ群里发布一条求职信息。过了两天有个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天津有个地方有适合的工作。我就于2014年7月14日早晨六点多钟到了天津,并坐公共汽车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的世纪花园站下车。我到达后,跟我联系的男子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去接的我,并带我去吃早饭,然后这两个人带我转了一天。大概晚上19点多钟,给我找工作的男子说太晚了不回工地了,他们就打车到了一个叫桃花岛的地方,又来了两名男子。四个人将我围住。后出现的两个男子中个子较低的问我是哪的,来天津干什么。接着这四个人就开始打我,打完我之后,后出现的两名男子中个子较高的男子说“这回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了吧?”我说知道了,高个男子说,知道了就拿钱吧。我把钱包拿出来说就两百元现金,高个男子就打了我一巴掌说,你打发要饭的呢?还问我是找朋友还是找家人,拿到五千元钱就让我走。我不想给他们钱,就说太晚了找不到人借钱,于是这四个人把我带到树林里深处的一块空地,拿出两个帐篷支起来。支完帐篷还有个人把我的钱包也拿走了。然后戴眼镜的男子和后出现个子较低的男子和我在一个帐篷里住看着我。第二天早晨起来,个子较高的男子和戴眼镜的男子走了,不一会儿戴眼镜的男子一个人拎着吃的东西回来,个子较低的男子说了一些如果不拿钱他们也有解决的办法之类威胁我的话,我当时害怕他们不让走就用电话给我奶奶打电话说在天津急需五千元钱,让她给汇钱。后来我奶奶打电话说钱汇完了。然后低个男子问了我银行卡的密码,拿着我的银行卡领着我去取钱,取完钱后这三个人把我的东西都交给我,还给我200元钱买车票回家,然后把我送到公交车上,看着公交车开动这三个人才离开。离开后我就想尽快离开那个地方,也没报警,就赶紧回家了。

提示:企业信息在“全国工商企业信息网”上可以查询的到,找工作前应该对招聘单位做基本的了解


三、公路上驾车逼停货车,专对司机下手

被害人:江某、周某、李某、胡某等

犯罪人:刘某、团某、邓某、张某等

犯罪人刘某供述:我和团某、邓某是同学,我向他们提议到天津静海找货车“碰瓷”跟司机要钱。2013年6月1日我们三人驾驶凑钱买的一辆银灰色捷达汽车来到静海,车上准备了两根黑把甩棍。我自己驾车,邓某坐在副驾驶用石头子砸货车让司机停车,如果不停,我就用车逼停货车,然后说货车掉下东西把自己的车砸坏让司机赔钱,要是不赔就用甩棍吓唬,我们三个共抢了七辆货车。

其中6月1日晚12点左右,在团泊去小王庄的一条公路上,当时正在修路,我驾车跟上一辆往小王庄方向的货车,邓某在副驾驶座上用石头子砸货车,自己和邓某伸手示意让货车司机停车。货车停车后,三人下车让对方赔钱,还吓唬对方要把他拉上车带走,最后对方给了500元后我们开车跑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在这条公路上我们又追上一辆山东牌照的货车,邓某示意对方司机停车,对方不停,我超车让对方停也没有停下,来回几次对方都没有停车,后来对方超车跑了。之后到别的公路转了几圈没发现目标就又回到刚才的公路上,用同样的方法拦下一辆货车要了对方司机二三百元,完事三人开车到西青区一家洗浴的地方住下。

6月2日晚上7点多,我们开车去团泊方向,刚过团泊大桥不远处,邓某用石头子砸了一辆货车将车拦停,让司机赔了500元钱。到了晚上9点半左右,我们到了团泊通往小王庄的公路上,看见一辆往南行驶的货车,邓某用石头砸车让司机停下,但司机不停,我就开车将货车逼停在路边。三人下车后让司机赔钱,司机不下车,还把门锁上,然后我和团某拿甩棍冲司机比划让他下车赔钱,司机还是不听,我就用甩棍砸碎货车左侧的玻璃,团某用甩棍砸碎前挡风玻璃,然后我们驾车离开。大约一小时后,我们驾车沿团唐线往唐官屯方向行驶,在这条路上,用老办法拦下一辆货车,让司机给了200元钱。又过了半个多小时,大概11点左右,我们开车到唐官屯高速口附近向北行驶,走了四五公里发现一辆红色半挂车,邓某先用石头子砸车让司机停下,司机不停,自己就开车将货车逼停在路边。我们下车后说货车掉下东西砸车了让他赔钱并骂司机,司机讨价还价,自己就掐着司机的脖子推他,让司机给1000元,后邓某说给500元也可以,司机回车里拿了300元和一些零钱给邓某。要完钱我们驾车准备回西青区,当路过团泊大桥时被警察抓住。我们两天抢了不到两千元,剩下的钱都在邓某手里了。


四、冒充警察检查网吧里的未成年人,借机强索财物

被害人:区某  陈某 等         犯罪人:丁某、周某    

被害人区某陈述:2013年8月13日10时许,我在蓟县三中对面的先锋网吧上网时,被二名自称是便衣警察的男人从网吧带走。三个人乘坐一辆三轮出租车到了高速环岛往西1000多米远的地方。下车后,三人共同行走。其中穿白色背心的男子嫌我走的慢,踹我屁股一脚,杵我左胳膊一拳。随后,对方问我是想公了还是私了,我同意私了。之后,对方带我吃饭,我感觉对方不是真的警察。饭后,对方将我带到一片果树林,再次问我想公了还是私了。我怕再挨打,表示同意私了。之后,对方乘车带我买烟。到一个商店内,对方出去接电话了。我让该商店女老板报警,对方好像听到我说的话了,将我拽出商店,穿白背心的男子用手拍了我脑袋一下。最后,在洇溜镇西店子村的一个商店,我按照对方的要求,让对方拿走九条香烟。对方走后,我让老板报警。后来,我母亲支付了1643元的烟钱。

被害人陈某陈述:2013年8月18日上午10时许,我在蓟县商贸街路南的龙城网吧上网时,一个穿黑色上衣戴帽子的男的自称便衣警察,将我带出网吧。在网吧门外,该男子用拳头打我脸部,踹我肚子,并对我责骂不允许上网。后将我带到两个小伙跟前,问我公了还是私了。我表示私了,该男的就让我请他们队长。我质疑对方是假警察,对方辩称是穿着便衣的真警察。后对方三人带我到红玫瑰酒吧消费。消费后,对方让我结账,我说没钱,他们其中的两个人就把我摁沙发上打。我表示同意结账后,对方就走了。我结账花了1800元。

提示:未成年人很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人多势众,深夜持械抢超市

受害人:蔡某      犯罪人:张某、文某、谢某、陆某、亓某等

犯罪人文某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九点多,文某、张某、杨某、陆某还有我都在亓某青光的暂住处呆着,张某提议出去整点钱去,我们几个就同意了。期间我出去了一趟,回来的时候,王和韩也来了。

我们8个人打了两辆车来到双口村附近,一直溜达着找作案目标。后来我们找到了双口村北面大堤上的一个超市,张某到里面去买水,观察了一下超市里面的环境,后来杨某又进去买烟,张某就决定要抢那个超市,我们就同意了。我们商量稍晚一点人少再抢,后来王和韩不知道什么原因就离开了。我们六个人一直在附近等待时机,晚上11点多那个超市就关门了,我们就走回去了。

第二天晚上,我和亓某、程某、杨某、张某一起商量着还去抢那家超市。当时亓某从他暂住处的柜子里拿出三把刀,给了我一把,他自己一把,还有一把给谁了我不记得了,程某还拿出来一把水果刀。我们从青光村亓某暂住的地方打了一辆出租车,来到双口村北面大堤上,我们5个人到前一天没抢成的那个超市等待时机,大约到了晚上11点多的时候,我们5个人在超市外商议,张某让我和程某控制住老板,让杨某把门关上,走的时候把那家超市主机搬走,让亓某找钱。

大约到晚上12点多,我们五个进到超市里,张某从柜台外面用刀架在那家超市老板的脖子上,“程某”进入柜台把老板拽出来,老板想反抗,张某就用刀背拍了老板的腿一下老板就坐在地下了,然后张某就让我去看看老板娘和孩子,我进去看到他们都没有醒。后来张某和亓某进到卧室,卧室里有个大箱子,里面盛着烟,我拿了两条软玉溪和一条硬中华,张某拿几条我没看到。箱子上还有个女士包,张某就把钱翻走了。后来走的时候杨某和张某把超市监控的主机箱抱走了。


六、带小姐出去,半途劫财

受害人:吴某、陈某          犯罪人:冯某、景某

受害人吴某陈述:2012年9月29日凌晨1点多,我在“”酒吧里待着,进来四名男子让我去陪他们,一会儿吴某进屋也陪他们。大概凌晨2点,冯某(事后了解其姓氏)提出要去接一个女的,这男的让我陪他一起去。我就让吴陪我一起,他和景某(事后了解其姓氏)带着我和吴一起走,另两个男的留在包厢里等他们。冯某驾驶一辆银白色“捷达”车,景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和吴坐在后排座。他开车去王串场KTV接到一个女的,她和我们坐在后排座上。之后开了一个多小时,车开到一个我们不认识的一条土道上,冯某就将车停下,他和那个女的下了车,接着景某也下了车,他们距离汽车有十多米的地方小声嘀咕。他们上车后,景某将车熄火,之后他转到副驾驶座位后侧,拿把刀顶住我,对我说“把手机给我”,我和吴就将手机都给他。他将手机给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景某,将我们的手机电池卸下来,接着拿刀的冯某又让我们将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我就将脖子上戴着的黄金项链、手镯、戒指,还有口袋里的400元钱都给他.他将这些东西放到口袋里。


七、无中生有,谬称被害人捡到其财物,强令其返还

被害人:经某、易某           犯罪人:刘某、张某

被害人陈述:2014年5月27日7时许,我到河北区开江道物美超市门口旁去买东西,突然有个高个的男的在我面前弯腰捡起来一个钱包,里面有很厚一沓钱,他对我说就咱们两人看见,咱们分了吧,他一边说一边拉着我往旁边楼道里走。我当时感觉这就是骗人的,就说“我不要”,这时又过来个矮个男的问,是不是捡着钱了,我转身要走,高个男的走到我跟前拽下我的项链,我就抓住他的胳膊,后面那个矮个男的用手打我的头,掐我的脖子,高个男的把我推倒在地,两人就要跑,我从地上起来拽着高个男的不让他走,他就用拳头打我的头部并按着我的头往墙上撞,想把我摆脱掉,准备骑自行车跑。我拽着他自行车的后面,他拖着我跑了20多米远,到了马路中间,我看见我对象就喊“有人抢我项链了”,这时过路的人把高个男的推到,马路上的群众和我对象也围上来,我对象就拨打110报警了。

八、瞄准独居女性,深夜入室抢劫

受害人:邱某            犯罪人:吕某

受害人邱某陈述:我是在北辰区某饭店里面当服务员,平时下班后我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北辰区大张庄镇某处平房。我租住的平房有一个小院,院里面有三间屋子,我住其中最靠院门的那间,剩下两间现在没住人。

2014年8月19日晚上我下班后大概8点多钟到的家,到家之后我看了会电视,然后9点钟左右我就上床睡觉了。凌晨4点半左右的时候,我正睡着觉,突然感觉旁边有一个人,我就睁开眼,刚一睁眼就有一名男子就用手掐着我的脖子,告诉我:“别喊,把钱拿出来。”然后我就说:“行,我给你拿钱。”然后我就站起来把挂在墙上的包拿下来,从包里面拿出来一叠钱给他,然后对他说:“你给我留点钱行吗,我得给孩子汇点钱。”这名男子没吱声,我就知道他是不同意的意思,然后这名男子又说:“你把你银行卡拿出来。”我说我没有银行卡,钱已经给你了,你快走吧,说着我就打开我的屋门,示意那名男子让他走。这名男子就又对我说:“你别喊。”然后他就从我给他开的房门离开了。

等他走了之后我整理我家里面的东西,发现我新买的一部三星S5手机和一部酷派手机被他抢走了,还抢走了我2500元现金,然后我就报警了。这个钱我有数,我包里一共有3300元,当天半夜给了他一沓,当时没有数,等他走了之后,我一数,包里还有800元。

犯罪人吕某供述: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是8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我准备好口罩、帽子步行从厂里宿舍出来了,来到某胡同附近,我转悠了一圈,看见一个小院,院门是关着的,但院门外有个大木头,我看能用这根木头翻墙进院,所以我就选择了这家,我当时抽了一根烟,将烟头扔在了院子的门口,之后我戴好口罩和帽子踩着木头翻墙进了院,进院之后为了方便逃跑,我就把锁着的院门从里面打开了。

这个小院院门朝西,北侧两间,南侧一间,北侧里面那间没人住,南侧那间也没人住,在北侧靠近大门那间屋子有人住。

屋子的门从里面锁着,我推开这间屋子的窗户钻了进去,屋里没开灯,有个女的躺在床上睡觉,因为当天有月光屋里比较亮,我就开始翻屋里的东西,我从电视柜子旁边看见有个手机正在充电,我就把这个手机放进我的口袋里面了,之后我又翻了放衣服的衣柜,之后我走到床边,看见有一个手机在床里面放着,我把这个手机拿起来放在自己的衣服口袋里了,这时床上的女的醒了,我用双手摁住她的头部跟她说:“把钱拿出来,不要喊。”她说:“你起来,我给你拿钱,不要伤害我。”我就松手了,这个女的下床从屋门后面墙上挂着的一个挎包里面拿出来一沓钱递给我了,我接过钱之后装在了口袋里,她跟我说:“你走吧。”她把屋子的门给我打开,我就跑了。在回宿舍的路上我将口罩和帽子就扔在了路边,回到宿舍之后,我数了抢来的钱,一共是20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两部手机一部是酷派牌的,一部是三星牌的。

提示:睡前关好门窗


九、将出租车司机骗至荒僻处,实施抢劫

被害人:成某                   犯罪人:路某等

被害人成某陈述:2012年10月31日23时30分左右,我开车经过大港永明路的润泽园北门,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中年男子拦出租车,这个人上车坐在副驾驶对我说要去三河制铁厂。到了三河之后,那人对我说,去砖厂接两个人。然后我就从三河路口向东边拐了,行驶了三百米左右到了砖厂西边的路口后,那人下了车,在车外对我说,调转车头等一下那两个人过来。然后我就调转车头停在砖厂西侧。我将车掉头后,那人在车外拿手机打电话,说你们过来吧。然后上了车,坐在副驾驶。过了三分钟左右,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人穿保安服,另一人穿的什么衣服没注意。穿保安服的那人拉开他的车门,我见到那人怀里有个棒球棍子,就跳下车开始往南跑,这时坐在副驾驶的男子拿出刀往我臀部捅来,我右边屁股被捅了一刀。我继续往西侧的路口跑,后来来的那两个人追我。于是我往路的南侧跑,跑到芦苇丛里我被芦苇绊倒了,那两个人就追我,穿保安服的那人对我说,把手机和钱拿出来。于是我将上衣左侧内兜的手机和右侧内兜的三百多元人民币拿出来给了那人。


十、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令未成年人实施抢劫

受害人: 肖某、苗某、王某、朱某等             

犯罪人:吴某、李某(未成年)、权某(未成年)

犯罪人李某(未成年)供述:我在天津的同伙有吴某、权某,但我没有和权某一起抢夺过,只是我和吴某教过他怎么抢夺,原来权某不敢抢,我们就教他,然后让他和我们去看怎么抢,我和吴某在前面骑着摩托车抢夺,他自己骑着摩托车在后面跟着学习怎么抢,我和吴某一共教了他两次抢夺,这两次我和吴某都是骑摩托车抢的,权某在后面看,后来权某就和吴某一起抢夺过。

我在北京抢夺是和纪某一起抢的,一共抢了三次。一共学习两次,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应该是今年8月份开始学习抢夺的,当时我和吴某抢的分别是两名骑自行车女子自行车车筐内的包,一次是一天的上午,在中山门附近抢的一女子;一次是在大沽南路上抢的。这两次抢夺的具体地点记不清了,这两次包内有钱及手机,具体还有什么忘了,也分不清了,钱我们花了,东西都扔了。这两次权某都在后面学习。

2014年8月15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吴某驾驶摩托车,我坐在车后,吴某当时穿什么衣服我记不清了,我当时上身穿着白色T恤,穿什么裤子记不清了。在河北区一直寻找目标,到河北区泰州路附近发现一骑车女子,车筐前面有一个包。吴某开摩托车追上对方,我把对方的包抢走了,包里面有1000多元,包里的东西都让吴某扔了。

(中间省略部分内容)

我在北京和纪某参与过三次抢夺。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纪某骑着摩托车,我坐在后面。纪某拉着我在北京市房山区的马路上转,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发现一名推着自行车打电话的女子,女子肩部挎着一个包。纪某骑摩托车追上对方,我拽了一下对方的包,把女子拽倒在地上,包没有拽走,我又使劲拽了一下对方的包,把包抢走了。我把抢来的包给纪某了,纪某告诉我包里只有1000多元,纪某分给我500元。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钟左右,纪某骑着摩托车,我坐在后面。纪某拉着我在北京市房山区的马路上转,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发现两名徒步行走的女子,其中一名女子身上挎着一个包。纪某骑摩托车追上对方,我用手拽着对方的包,她不放手,我把她拖倒在地后,拖了有2米的距离,她没有拽过我,我把包抢走了。我把抢来的包给纪某了,纪某告诉我包里有250多元和iPhone5手机,还有别的东西记不清了。纪某分给我100元。

2014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纪某骑着摩托车,我坐在后面。纪某拉着我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所大学门口附近的马路上转,发现一名徒步行走的女子挎着一个包。纪某骑摩托车追上对方,我把对方的包抢走了。我把抢来的包给纪某了,纪某告诉我包里有钱和一部手机,包里是否有其它的东西我不知道。纪某分了我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手机纪某留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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