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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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方应当进行的六项审查

来源:李慧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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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方应当进行的六项审查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完善的情形: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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