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靖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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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客一体化范式对环境法学的启示

来源:朱靖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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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主客一体化范式对环境法学的启示             

 

 

 

     要:文章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哲学领域进行了反思:由近代西方主流的主客二分、物心二元哲学观念导出主客一体化范式。根据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阐述了主客一体化范式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环境法学价值定位、环境法学实践、环境伦理价值等法学研究方面重要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环境问题   哲学思考  法学启示

 

时至今日,人类文明经过了漫长的岁月,我们走过了原始社会的红色文明,走过了农业社会的黄色文明,更走过了近代以来工业社会的黑色文明,然而今天我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人类真正需要的是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绿色文明。「1」面对今天的生态危机,如何解决环境问题保持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家园和谐共生,是我们当前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拟从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问题的哲学反思,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与现实目标,主客一体化范式对环境法学的启示作一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由来及其哲学思考

(一)环境问题的由来

原始初创文明时期,人类选择依附和敬畏自然。人类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能力和生产方式,制约着他们只能凭借最简陋的劳动工具和钻木取火的方法,获取最基本的食物和生活必需品,维持着生命的存在以及种族的繁衍。弱小的人类能做的就是不折不扣地完全屈从和依赖自然。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是一种原始的和谐状态。

农业文明时期,人类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在农业社会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总的说来,在生产方式上仍然无法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境地,对自然的影响力依然相当有限,这个时期的人类依旧处于弱势地位。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基本和谐状态。

近代工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为严重的相互对立。近二百至三百年来,发源于欧洲的工业革命,使人类第一次得以有能力大规模地利用机械去控制和改造自然。科学和技术赋予了人类前所未有的巨大力量,人类控制、征服和占有自然的欲望愈发强烈。当人类为征服自然的一次次胜利而相庆之时,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也日渐临近。20世纪40年代烟雾事件、海啸、飓风、酸雨、泥石流……频繁的自然灾难警示我们:彻底的征服自然、控制自然还是遥不可及的事情——环境问题便由此产生。「2

(二)对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

哲学作为反思的意识形式,其主要的功能就是批判旧的观念产生新的观念。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从科学和技术的角度分析环境问题的原因仅仅停留在问题的表面。搞清环境问题的本质还必须从哲学的高度思考,由此发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问题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代的人们给予了不同回答。

1.古代具有代表性的是 “天人合一”与“物心一元论”的自然观

古代东方自然观将物质和精神视为一体,对自然崇拜,与自然亲和,与自然共生。在中国,最早确立自然观的是老子和庄子,老子认为“所谓自然,是不借他力,而通过自身内在运动自然形成。”[]这里老子提倡消除人为返归自然即所谓的“无为哲学”。庄子从万物齐同的立场出发,提出“无差别自然”,他认为人类一旦抛弃人为的差别意识而变成无差别,就能够认识真正的自然。进而他又提出了命运自然观,即“所谓无差别自然是抛弃了差别意识的真实的自然”[]。在西方,公元前6世纪的“米勒特斯”学派没有“生物与无生物”、“精神与物质”的区别认识,认为万物皆有生命的“物心一元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与古代中国的哲学十分相近。在这种“物心一元”自然观支配下,人只有顺从自然绝不可能产生征服自然的思想,当然也就不存在环境问题。

2.近代具有代表性的是“物心二元”与“主客二分”的自然观

随着人类征服自然的活动日益频繁,使其不自觉地把自己当作宇宙的中心。最早提出“人类中心论”思想的是普罗泰格拉,他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物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物不存在的尺度 ”,因而,人居于中心地位。强调人的主体性地位与人的价值受到重视,使人从中世纪神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主体性原则的确立,构成了西方整个现代化进程的思想基础。

1)“物心二元”与“主客二分”哲学观的确立

在“人类中心论”的指导下,人的主体性不断膨胀,哲学从本体论向认识论转化。作为近代哲学的奠基人之一,笛卡尔开创了一种以认识论为核心的主体性哲学。他高扬人的理性和主体性,认为理性能摆脱一切偏见和传统的束缚及影响。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他甚至认为:借助科学“我们就可以使自己成为自然的主人和统治者”[]。从康德到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贯穿着一条理性至上的人本主义路线:极力抬高人的理性,把主体性的原则绝对化,忽视主体受制约性的一面,把主体和客体对立起来,相应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

2)主客二分的哲学观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影响

笛卡儿的“物心二元论”奠定了近代“主客二分”西方哲学的主流,同时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深刻的哲学基础。这种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片面强调自然对人的价值,忽视了自然界对人的制约性;片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分离和对立,无视自然界及其他生命存在的价值,坚持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种主客二分的哲学观的驱使下,人被视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中心,人和自然的关系被理解为统治和被统治、改造和被改造、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仅仅把自然界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财富。资本主义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人们充分享受了主体创造的世界带来的文明成果的同时,也造成了自然环境的巨大破坏,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于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人们开始批判、反思人类中心主义,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3

3.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主客一体”与“有机整体生态”自然观

在研究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时,我们发现: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严重性、全球性,传统的单元思维模式(古老东方的物心一元论)或者二元思维模式(近代西方的物心二元论)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矛盾。哲学家们开始把注意力从关注人转移到关注自然本身。当代的西方哲学发展出现了由“主客二分”到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主客一体”的转化。实现了从对人的强调向对自然的强调的转变,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有机整体”的生态思想。其认为:人的作用不是为自然立法,不是充当自然的主人,而是顺从自然规律, 与自然和睦共处;人类对自然依赖的本质始终没有改变,环境是社会发展强有力的杠杆;无论文明进步到何种地步,人类社会始终必须依赖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环境,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4

1)有机整体生态世界观

为了纠正笛卡尔机械论世界观的弊病,生态世界观强调整体而非部分,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一种整体论世界观的生态世界观强调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不把人、物割立成一个独立的个体;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现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生态世界观强调对“主客二元论”的超越,认为自然是有待人去照料的,而不是被征服的对象,人与自然是在一种动态的平衡系统中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二者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生态世界观正是人们希望借此超越机械论世界观,弥补机械论世界观的不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美好愿望的产物。「5

2)“主客一体化”哲学范式

“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换句话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生态世界观体现为新型的“主客一体化”哲学范式。与笛卡儿“主客二分”的范式不同,生态世界观的“主客一体化”范式打破了传统“主客二分”严格的主、客界限;破除了以往“二分法”仅注重人与人关系的研究而忽视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的缺陷,着重于对自然的保护与人活动的限制。「6」在承认主客二分的同时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既承认自然的客体性又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人类应全力谋求与自然的对话而不是对杭,这样人类的主体性就限制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主动性,而不是盲目的进攻性。为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下人与自然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带来了希望。

 

二、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与现实目标

(一)环境法学的历史使命

1环境法学理论的研究

`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7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伦理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环境正义》[] 等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著作的先后出版,现代环境法学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

2环境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诞生

一个学科学术流派的产生是基于对本学科的认识,这种认识会受到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思潮的影响而演变成不同的认识路径。环境法学的发展亦无时无刻不受到社会思潮的深刻影响,二战后环境问题的产生促使应急的环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科应运而生。随着环境危机不断加剧,世界性的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并由此孕育了新的思潮。于是A.史怀哲的《敬畏生命》、奥尔多利奥波德的《沙乡年签》、彼得辛格的《动物的解放》、纳斯的《大自然的权利》、泰勒的《尊重自然》等一批影响着环境法学发展进程的著作相继出版;大地伦理、生态伦理、动物权利等人与自然关系新的伦理观使得环境法学重新进行价值定位。最终使环境法学冲破了传统法学理论的羁绊,摆脱了先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学的尴尬处境,建立起自己独特的环境法学体系,并基本上围绕着以下三种理论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1以上内容由朱靖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朱靖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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