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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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热线疑问
陈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因缺少资金于2007年4月向黄某借款10万元,经黄某多次催讨,陈某还黄某3万元,在黄某向陈某催讨期间,陈某于2008年4月8日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后陈某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系高利贷,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是被迫出具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问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的问题,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借款人仅抗辩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具体到本案,借贷关系开始于2007年4月,直到2008年4月8日才由陈某出具借条,因此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出具的,故认定本案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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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因缺少资金于2007年4月向黄某借款10万元,经黄某多次催讨,陈某还黄某3万元,在黄某向陈某催讨期间,陈某于2008年4月8日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后陈某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系高利贷,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是被迫出具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问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的问题,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借款人仅抗辩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具体到本案,借贷关系开始于2007年4月,直到2008年4月8日才由陈某出具借条,因此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出具的,故认定本案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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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因缺少资金于2007年4月向黄某借款10万元,经黄某多次催讨,陈某还黄某3万元,在黄某向陈某催讨期间,陈某于2008年4月8日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后陈某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系高利贷,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是被迫出具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问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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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的问题,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借款人仅抗辩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具体到本案,借贷关系开始于2007年4月,直到2008年4月8日才由陈某出具借条,因此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出具的,故认定本案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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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陈某因缺少资金于2007年4月向黄某借款10万元,经黄某多次催讨,陈某还黄某3万元,在黄某向陈某催讨期间,陈某于2008年4月8日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后陈某称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系高利贷,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是被迫出具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问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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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是借据能否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的问题,在本案中,22万元的借条能证明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
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据用以证明借款事实,借款人仅抗辩借款系高利贷借款及被迫出具借据,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具体到本案,借贷关系开始于2007年4月,直到2008年4月8日才由陈某出具借条,因此在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迫的情形下出具的,故认定本案的借款金额为22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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