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龙律师

许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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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

来源:许斌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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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疑问


吴某是5万元借条的书写者,写了借款人为其本人,但借条并未载明出借人姓名、日期等内容。借条为张某所持有,但吴某主张当时其写好借条是意欲向其他两位朋友借钱,但是均未借到,后来又拿着该借条向张某借款,张某只同意借款1万元,故又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却将5万元的借条落在张某家中。两份借条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张某辩称5万元款项是2010年春节前后借给吴某的,过了一个月左右,吴某又向张某借款1万元,共计6万元,均未归还,问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姓名,是否能认定张某是出借人?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的问题。本案可以推定张某是出借人。


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债权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作为借条的出具方对借条内容不明确负有过错,若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推定借款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因为该两份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热线疑问


吴某是5万元借条的书写者,写了借款人为其本人,但借条并未载明出借人姓名、日期等内容。借条为张某所持有,但吴某主张当时其写好借条是意欲向其他两位朋友借钱,但是均未借到,后来又拿着该借条向张某借款,张某只同意借款1万元,故又出具了1万元的借条,却将5万元的借条落在张某家中。两份借条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张某辩称5万元款项是2010年春节前后借给吴某的,过了一个月左右,吴某又向张某借款1万元,共计6万元,均未归还,问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姓名,是否能认定张某是出借人?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条上未记载出借人姓名的,如何认定出借人的问题。本案可以推定张某是出借人。


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可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的债权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由借款人负举证责任,借款人作为借条的出具方对借条内容不明确负有过错,若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应推定借款持有人对该借条系合法、善意占有,借条持有人即为实际债权人。因为该两份借条均未载明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本案当中,虽然吴某出具的借款数额为5万元的借条未载明出借人,但是该借条为张某所有,且吴某又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借款的出借人并非张某,故可推定该借条的持有人即张某为该借款的出借人,张某所持有的两份借条足以证明吴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因该两份借条中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出借人张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借款人吴某归还所有借款,吴某理应向张某还款6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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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万航渡路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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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斌龙
  • 执业律所: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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