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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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南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刑事案件

民间自然人间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来源:刘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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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为维护租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南阳市区       ,出租房屋面积共   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第六条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

第八条.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第九条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租赁房屋所在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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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翔
  • 执业律所: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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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1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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