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雄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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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广州合同律师 办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来源:郭雄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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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 办理案由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广州律师 合同律师 广州合同律师
   
    本律师曾在大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擅长运用标准化、体系化的先进管理理念去组织证据,设计诉讼方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擅长领域:债券债务、公司法、常年法律顾问。
  民事纠纷诉讼案由,是人民法院为了方便审理对不同的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分类后形成的民事案件名称。本律师曾多次处理该类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具有丰富的诉讼与辩护经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律师建议:应该委托优秀的、负责任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该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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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雄生
  • 执业律所: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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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越秀区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108号丰伟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