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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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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的,一方往往会给另一方赠送一定的财物,这些财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也称为聘礼、纳彩等。

彩礼仅仅是一个民间的习惯称呼,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在理论上,有人将彩礼称为“婚约期间的赠与物”。  

要正确处理彩礼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应当从彩礼的性质说起。关于给付彩礼行为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国通说观点认为,给付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一旦男女双方未能结婚,双方的这种赠与行为就被解除,从而丧失了法律效力。

给付彩礼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而为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发生赠与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财物的原因也归于消灭,受赠人也就丧失了继续占有财物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物,即杓成不当得利。因此,婚约被解除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

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规定,除了双方解除婚约的可以要求区还彩礼之外,即便是双方已经履行了婚约,即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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