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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成立、有效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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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关于这种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

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许多人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

我认为,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上述观点均是不完全正确的。

具体分析如下:

(l)关于无效婚姻的条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实践中,虽然有些骗取结婚登记的存在上述情形,但有的也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显然,如果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即便是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也不能认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

此外,2003年IO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而《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

(2)从理论上来说,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存在不同,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而已经成立的婚姻,既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只要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

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如果该婚姻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此外,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显然,不论是宣告婚姻无效还是撤销婚姻,均是以婚姻的成立或者说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婚姻本来就不成立、不存在,也就没有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必要了。

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冒用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登记结婚的,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结婚登记证上所登记的一方婚姻当事人是被冒用者而非冒用者,也就是说,该结婚证实际上是被冒用者的结婚证,而非冒用者的结婚证,这就意味着冒用者与另一方实际上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他们之间虽然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他们并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他们之间并不成立法律婚姻关系。至于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则取决于是否具备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

     (3)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则应当根据当事人同居状况,以是否符合事实婚姻关系分别作出处理。如果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离婚诉讼处理;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欲撤销结婚证,可以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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