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木律师

杨友木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

我代理的一场巨额经济纠纷官司的战斗纪实

来源:杨友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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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前背景

   乐清有位商人甲某高息出借大额资金,其中有一次在2013416日出借乙某三百万元为其临时周转资金,并让丙某、丁某为其担保,乙某将这笔资金用于还贷,而其贷款银行不再同意续贷,致使其资金链突然断裂,企业陷入倒闭境地,无法偿还甲某巨额借款,尔后,被甲方诉至乐清法院。作为乙某的担保人丙某、丁某,已感觉到兵临城下,遂找到了我。

 

律师挂帅

20151228日那天,空气中弥漫着销烟,周围黑压压的一片,我的律师办公室进来两个人,我定晴一看,是丙某和丁某,他们道出了一段不幸的故事,他们没想到乙某会还不出钱,银行会不续贷,他们现在已经成了被告。

我看了一下他们提交的从法院寄过来的材料,看来是,凶多吉少了,一场恶战在即。“不要过于担心”,我安慰道,“是祸躲不过,有惊无险也是家常便饭、常有的事,我们会尽力帮助的”。

后来,我就成为了这场硬仗担保人一方的“主帅”(诉讼代理人),这次由我“挂帅”平定这起纠纷,战斗任务就是要“减轻或消灭”我方的“法律责任”。

 

前期侦察

我拿到帅印后(办理委托手续),开始着手深入研究具体战法,首先,仔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诉状、证据材料,感觉自己的对手是做足了准备的,表面上看不出什么破绽,不论是借据、还是转帐凭证,都是五脏俱全的。

在有一次与被告丙某谈话中,无意中了解到在双方签订借据之前,还签订过一份借款合同,这令我吃惊不少,感觉找到了一些株丝马迹,于是,立即顺藤摸瓜,虽然没有那份合同的任何资料,但却发现本案经历了很多的往事,由于乙某未能还款,只得将厂房设备抵押给甲某,丙某找来了两份文件,显示其抵押、转让厂房的事实,最重要的是,又发现了甲某委托律师给借款人、担保人发律师函催款的事实,在其律师函上找到了本案的致胜法门——借款日期,这下子,我已经感觉到了黎明的曙光。

 

战斗准备

我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内,经过一番沙盘推演后将相关材料上交法院,这相当于,已经构筑起几道坚固的防御工事,备足了弹药,埋下了地雷,为了不过早暴露目标,布置了伪装,我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目录籍以隐藏锋芒。

 

对方使诈

随着开庭日期的临近,双方大战一触即发,一场恶战在所难免,三百万不是个小数字,搁在谁手里都觉得责任重大,战斗趋在激烈,这时原告一方提出庭前调解,说是如果几个被告愿意还款,可以给予一些优惠,由于之前双方当事人几经协商,我方当事人仍存在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再加上本案仍可能存在不利于我方的证据和败诉的可能性,被告一时还有一些犹豫,但在我耐心解释后坚持了原计划,只是希望对方撤诉,而对方认为撤诉不可行,因此,我方当事人撤诉的幻想破灭了。

事后认为,实际上这可能是原告的满天过海计,原告手上也没有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幸好在我的努力下,对方诡计没有得逞。

 

法庭保卫战

    公元2016418日,一场生死之战终于打响了,在一片激昂的号角声中,我披挂上马前去应战,一路上哼着电视新《三国》的主题曲,“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允文允武,三分天下,鼎之轻重,可以问吗......霸王大业不是空话......千古江山如诗如画, 还我一个太平天下......da da 。  

作为战场的法庭上原告宣读了诉状,首先发起攻击,口口声声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款、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我随后接招,首先放了一个烟雾弹,指出本案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其原告老婆转的是另一笔帐,与本案无关,对方听得感觉奇怪,愣了一下,但法官随后指出,这仍然可以视为已经交付。我看这起到了扰乱对方的阵势的作用,于是再亮出若干个有力观点,最后法官询问之下,我抗辩道,对方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为了证明双方各自观点,双方拿起了证据的武器,原告举证攻击我方,我沉着应对,也举证展开防御,我首先亮出了第一道防线,即借款人乙某已经抵押、转让厂房设备的证据,认为既然已经抵债了,原告就不应再起诉要求偿还,随后被对方反驳,协议上没有约好价格,不能证明已经还债,法官认为,由于协议没有落实不算,第一道防线被突破,我最后祭出第二道防线,那就是原告发给我方的律师函,我明确指出,这个律师函已经载明还款日期,由于双方尚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过了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再主张法律上不予支持。原告对此证据,无话可说,也未拿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过的有力证据,对方显然已经“中弹”,至此,胜局已定。

 

烟消云散

几个月以来,我的当事人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曾经的伤痛随着法院一纸判决愈合了,直至对方不再上诉,一颗悬着的心才终于稳稳地落地了,这辈子不用再去承担三百万的担保债务了,我们赢了!

身为担保人一方的主帅,恭喜当事人、贺喜当事人,我也要好好睡上一觉了。

太阳仍然从东方升起,天空飘来朵朵白云,我走在大路上,向着远方奔去。

 

注:乐清市人民法院案号是(2015)温乐商初字第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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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木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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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友木
  • 执业律所: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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