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伤残鉴定的救济措施
来源:黄家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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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伤残鉴定的救济措施
A某左足第五趾近节螺旋骨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未能评上伤残等级,但其认为能够评得上十级,问有什么救济措施?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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