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建律师

王文建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只“押证”而不提供劳动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王文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9
人浏览

只“押证”而不提供劳动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经常有咨询某某将其“项目经理证”或其他相关证件“挂”在某某建筑公司,但并没有在公司实际工作,最后又因为所谓的“报酬”问题发生不愉快,往往申请仲裁或者诉诸于法院,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文建律师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从形式和实体两个角度进行审查,过往的劳动关系确认往往由形式审查入手进行展开并予以认定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典型案件,陈某将自己的“证件”押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是,陈某并没有在该生物科技公司实际工作,且该生物科技公司按月向陈某的建设银行卡中存入一定金额的“工资”,并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等符合劳动关系确认的表面特征;而以此表面特征倒推劳动关系的成立实为司法处置之常例。

然而,该案例中法官认为确认劳动关系最为主要和核心的依据仍是从实体角度审查有无“用工关系”,因劳动关系有无的形式表征不过为劳动关系实体的物质外化,故劳动关系的形式表征审查之目的最终要回归到实体劳动关系的有无上来,且我国现有劳动法律体系赋予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倾斜性规定均系典源于对“劳动者”作为通常情形下弱势一方的保护,如果不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即不应适用法律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性规定。该案中,庭审查明陈某并未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存在劳动关系实体审查与形式审查的抵牾与不符于此情形,法官选择了以实体审查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以上内容由王文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文建律师咨询。
王文建律师
王文建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031人好评:2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8号“成都339欢乐颂”A座9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文建
  • 执业律所: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59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8号“成都339欢乐颂”A座9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