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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利益归谁?


离婚时,保险利益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内容的(二)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中的对于保险利益归属的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份《会议纪要》有关保险利益归属的内容,结合司法审判工作实践中,对离婚时审理此类保险利益或保险(金)费用纠纷体现出的最高法院法官的主流观点。本律师认为无外乎两种分割方式:一.哪种情形的保险利益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二.哪种情形的保险利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保险利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形:A.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离婚时归个人这是无异议的。B.如果夫妻双方对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理由是:被保险人将其指定的特定人作为其死亡保险金受益人,该受益人大多与其有血缘或亲缘等特殊情感相联系。相应地,该受益人因此获得的死亡保险金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某种人身关系。从正常逻辑思考,真实意愿应解释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想让与其有某种特定人身关系或情感关系的受益人本人得到受益的保险金,所以这种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具有鲜明的受益指向和个人属性,应属于个人财产。C.具有人身属性的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都是针对人身损害,具有专属某个人身的属性,因此这类保险金应认定为受到伤害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类保险中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这类因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与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是对受害人抚慰和治疗的专门费用,赔偿对象和条件都是特定的,故此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过有个例外,上面所述的这类保险合同中误工费赔偿因其是受伤害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故此一般都将误工费的保险赔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保险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对于具有投资和保障性质的保险合同,比如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等生存保险及生死合险或储蓄保险等两全保险,相应地是以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或生存到一定年龄才给付保险金,且该保险金一般都大于或远多于交付的保费,体现出投保人的这份储蓄和投资保险兼具保障的功能,该收益的发生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因此这类保险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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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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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时间解答我的问题!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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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您费心帮我分析问题,感谢

    来自辽宁-鞍山用户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