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芳律师

陈红芳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来源:陈红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6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办法》实施后的收费衔接

200741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41以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不适用《办法》的规定。

200741日以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再审的,适用《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依法改判的,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按照原审时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标准重新予以确定。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20074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五、关于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

《办法》对司法救助的原则、形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但对司法救助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未作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及时向全国法院颁布施行。

六、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

《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二)、(三)、(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制定各地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就上述条款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并尽快下发辖区法院执行。

以上内容由陈红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红芳律师咨询。
陈红芳律师
陈红芳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721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红芳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3*********0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温州
  • 地  址:
    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