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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来源:韩学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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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说明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实践的同时,始终关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尚权律师多次参与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种活动,并参加、发起多个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试验研究项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尚权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时间组织全所律师就《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形成修改意见。此后,尚权律师事务所又征求国内部分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调整,最终形成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建议

  1、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影响律师辩护权充分行使的障碍,2008年《律师法》的修改,对此已有突破。《律师法》实施三年多以来,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凸显,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注重与《律师法》在会见权、阅卷权规定上的衔接,充分吸收现行法律中的优秀立法经验,推进律师辩护权利的真正落实。

  《草案》第七条设定了看守所安排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间范围“至迟不超过48小时”,实质是对辩护律师会见变相设置了批准程序,“会见难”的问题无从得到根本解决。而现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并没有规定律师会见的时间安排问题,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无需事先征得侦查机关的批准。《草案》与此存在明显冲突,从法律后果上看,司法实践中,如果超过48小时,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目前没有任何救济途径,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因此,我们建议,“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即时安排会见。如不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此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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