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香律师

吴晓香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

开发商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

来源:吴晓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15
人浏览

开发商销售广告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视为合同主要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规定对开发商所制作的销售广告进行了法律约束,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工商总局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18条也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承诺的内容,同时有关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相关条件,不得使人误解。


以上内容由吴晓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晓香律师咨询。
吴晓香律师
吴晓香律师
帮助过 2081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七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晓香
  • 执业律所:江苏昆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29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 地  址:
    昆山市前进东路858号金泰大厦七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