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文律师

王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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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大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一方婚前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王圣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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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如何确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一方所应得到的补偿款数额呢?审判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计算方式。目前,多数法院采用的计算方式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款*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

  该司法解释第二款提供的是人民法院针对上述特定情况的不动产进行分割时的一种方法,但是该方法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如果购房者是男方,离婚时子女三岁,需要随女方生活,女方无可居住房屋经济困难,则应当首先考虑在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对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财产价值,分割时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女方多分。本律师认为如果法院判决将该部分全部分给女方才能足以体现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那么这也不违反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那么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房屋归购房者配偶所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综上,本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只是为法院判决分割此类不动产时提供的一般方法,具体如何适用,还需要了解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下,可以灵活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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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圣文
  • 执业律所:辽宁双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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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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