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柱律师

陈焕柱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来源:陈焕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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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住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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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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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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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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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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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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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方: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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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等各方因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2,
住 所: 
3,
法定代表人: 
4,
注册资本:  100
5,
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
性 质: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等各方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及其他各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作为股东代表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其余股东股份由甲乙代持,不登记于工商注册资料。
    1
、公司前期开支。
   (1)
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

(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
    (3)
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
    2
、注册资金() 100元。
   (1)
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2)
,乙等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各股东出资及占股情况。

   本协议所列股东均为实际出资股东,甲、乙、丙、丁四股东所持股份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公司成立后不予变动;戊、己、庚因其在公司担任职位的特殊性(担任财务、设计、人事负责人)一旦离岗(包括升职、调岗、离职等),其所拥有的股份同意无条件转让给岗位继任者。其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以下标准确认:

A、在公司营利情况下,原岗股东在提取离岗前当年红利后,按照出资金额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作为公允价格进行转让。

B、在公司亏损情况下,各股东对公司总资产进行估算或者聘请权威的中介机构进行估算,转让价格按照原岗股东出资额乘以公司总资产除以100万进行转让,但转让价格最高不得高于原岗股东出资额。

    各股东实际出资额(包括启动资金及注册资金)及所占股份百分比如下:

1)、甲实际出资350000元,占股35%

2)、乙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3)、丙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4)、丁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5)、戊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6)、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7)、庚实际出资108333.3元,占股10.83333%

   甲、乙作为工商注册显名股东代持其他股东股份,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比例为甲占股49%,乙占股51%;甲乙代持其他股东股份,特做以下承诺:未经被代持股份所有股东的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出让、出质非属本人实际出资拥有之股权,如其未经同意单方出让、出质股权,除应向被代持股份股东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应按照违约处理股份比例乘以100万的标准向权利受损的被代持股份股东支付补偿金。
    4
、本协议所列股东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一)、公司股东会

1、公司设立股东会,由本协议所列全体实际出资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日常事务。各股东一致同意,进行一次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遇特殊情况,任一股东会成员都可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住持,如遇执行董事不能或不愿履行职务,则由各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住持。

2、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以下事项需经股东会决议:

1)、须经所有本协议所列股东达成一致同意决议后方可进行事项:
   (1)
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须经本协议所列股东持有股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事项。

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本协议所列所有股东股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需经本协议所列股东持有股份多数表决权通过事项。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于公司按照上述约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甲乙作为显名股东必须配合执行;配合事项包括签署对外股东会决议,执行决议事项;如甲乙违背实际出资股东参与表决的决议,擅自签署对外决议文件及擅自进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执行董事及监事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乙为公司的监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监督及协助工作。

(三)、规范管理制度

    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各股东在公司任职,应尽可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应签订劳务合同,以明确公司与管理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人员招聘等人事制度。

公司制订人事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薪酬、培训、升职、劳动纪律等用工事项,公司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开展以上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批,任何管理者都无权私下决定以上事项。

2、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一切资金往来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公司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可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供各股东查阅。

  建立规范的请款和报销流程。公司任何款项的支出和报销,都应经过相关管理人员的层层审批,任何股东都不能私下向公司支出和报销相关费用。

3、经营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对业务合同进行专业的商业和法律审批,以减少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对公章的保管及使用、重要档案的查阅等事项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制度,以尽可能减少风险。

(四)、其他管理制度。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需要应及时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尽可能采用高效安全的操作流程。

四、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乙等各方按照实际所占的股份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各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
分红的时间:每一会计年度的第一天分取上年度利润;
     (2)
分红的数额为:上年度剩余利润的60%,各实际出股股东按本协议确定的股份比例分取;
     (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
、转股:公司成立起年内,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其他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如转让给善意第三人,转让协议有效的,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全体股东按转让价格20%支付违约金。

2、退股:
(1)
、退股条件。

退股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股东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
、退股标准。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在此情况下,退股方只能要求取得公司总资产80%的分配金额,不得再要求其他分配。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3
、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
、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
、本协议解除后:(1)、本协议各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本协议各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
、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十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并额外按照应出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补偿金。
    2
、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万 元。
    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其他

1、本协议自各方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本协议一式捌,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见证方            留存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戊方(签字):

己方(签字):

庚方(签字):


签订时间:       

以上内容由陈焕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焕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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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答快
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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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焕柱
  • 执业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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