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最新)
2014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4.7.1.-----2015.6.30.)
序号 |
项目 |
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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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3305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3年度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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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6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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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5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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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5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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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3553 |
区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统计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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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24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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釆矿业 |
37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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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
38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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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48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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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 |
38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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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5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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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6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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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 |
38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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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
25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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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 |
91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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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
35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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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34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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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49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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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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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36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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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39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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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48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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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4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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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42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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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330 |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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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100 |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简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最多466100元;农村居民最多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1318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