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大海律师

郝大海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合同风险(四)

来源:郝大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8
人浏览
      2010年9月,青岛甲公司在网上发布求购加工中心的信息。
      信息发出后,南京乙公司业务员A前后三次到甲公司自荐,探明甲公司热衷一台立式加工中心(型号:VB110),该加工中心生产厂家是无锡丙公司。
      A便告知甲公司,他在丙公司内部有熟人,他的供货期很短,不超过两个月,他的机器价格可以比经销商便宜叁万元等。
      甲公司和A经过几次交涉后,于2010年10月12日,从乙公司订购一台立式加工中心(型号:VB110)合同价格:700000.00(大写:柒拾万元整)。合同规定:供方收到需方定金后60天内交货。
      2010年10月13日,甲公司首付30%定金210000.00(贰拾壹万元整),汇入乙方公司户。
      2011年1月19日,乙公司传真甲公司:交机通知,并同意承担违约金20000.00(贰万元整)。
      随后A打来电话通知,说机器已经调试完毕,等待出货,在2010年1月23日前肯定到货,让办理60%货款420000.00(肆拾贰万元整)。
      甲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将400000.00(肆拾万元整)汇入乙公司户,但机器又未按时到达甲公司。
      2011年1月23日至28日,甲公司多次致电A及乙公司的座机,但均未取得联系,A的电话不是不接就是关机,座机从来都是无人接听。
      甲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曾因此事到警察局报案,在报案时又接到A的电话,说是机器之前有点小问题在调试,将尽快发货过来。
      在2011年2月4号A让甲公司和供货商直接联系,电话13306528388,电话打过去,可接电话的人不承认,让甲公司还是找A,说A胡闹,他也在找A。
      春节后,甲公司又和A取得联系,A说是2011年2月17号之前肯定到,但是两年多过去了,机器一直未到。
      在甲公司的一再催促下,A答应2011年4月7日将其订购本款机器的合同拿给甲公司看,合同是一份传真件,订购时间是2011年3月26日,而且经过甲公司向本合同中机器生产厂家丙公司华东地区总经理吴经理(电话:13808888064)落实,A是在2011年4月6号才传真给丙公司合同的,到现在也没有给生产厂家付定金,合同没有正本,加工中心厂家丙公司认为这份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实际情况看,乙公司自始至终就没有订购这款机器,但甲公司分两次汇至乙公司账户610000.00(陆拾壹万元整)。
      从2010年10月12日至今,因为这台机器迟迟未到货,直接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十几万(招来加工中心工人,工资为每天200元,工人在公司玩了2个月左右,甲公司见机器交货期无期,把此人辞退;甲公司出口产品,会产生退税,但加工中心未到,无法生产出产品,损失巨大;乙公司在2010年12月29日给甲公司出具了总额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于30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但31号乙公司未经过甲公司同意将此发票单方强制作废,致使甲公司的退税金额全部抵消;等等费用不一一列举)
      甲公司多次去警察局要求刑事立案,但警察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并说,警察有禁令:禁止干涉经济纠纷。
以上内容由郝大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郝大海律师咨询。
郝大海律师
郝大海律师
帮助过 377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楼2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大海
  • 执业律所: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6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 地  址:
    华山路2018号汇银广场北楼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