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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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友索赌债将人拘禁 构成犯罪又进宫

来源:张瑞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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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郭某曾于2002年12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9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曾于2004年3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6年1月9日刑满释放。两人都曾进过“宫”,前科在身却不思悔改重新作人,为了帮朋友追索他人所欠赌债而将人拘禁,结果因犯非法拘禁罪,再次将自己送进牢笼。

  2010年2月28日晚,为了追讨王某、杨某欠刘某等人的赌债,被告人陆某、郭某伙同刘某、黄大、罗二、蒙小(均已判刑)等人,将被害人杨某挟持到南宁市宾馆等地拘禁,逼杨某偿还赌债。同时为找到王某,刘某、黄大、罗二、蒙小等人又把被害人何某拉到南宁市拘禁,逼被害人何某将王某引诱出来。2010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等人找到被害人王某后,伙同被告人郭某将王某拉到扶绥县某山洞、凯悦宾馆等地拘禁,逼王某偿还赌债。2010年3月5日,杨某、王某两被害人的家属先后付给刘某等人人民币18.5万元后,才将被害人杨某、王某放走。期间何某无故被拘禁25个小时。被告人陆某于2011年4月19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郭某使用暴力,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郭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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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瑞山
  • 执业律所: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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