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小芳律师

邢小芳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

9.4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挣

来源:邢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2
人浏览
  

王某系某村村民。199110月,该村经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将本集体拥有的9.45无人承包的亩劣等田承包给王某,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2002年元月一日,上述合同到期,王某与居委会续签了一份《田亩水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0年(因该地块地势相对较低,王某承包期间征得村里同意改为鱼塘)。 2008年因该市重点工程需要,王某承包9.45亩农田被征用,王某与村里因土地承包合同性质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1978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秘密签约,率先决定将集体耕地承包到户,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改革过程中国务院颁布了一些列的文件,直到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才正式“有法可依”。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农村耕地适用一户为单位,家庭联产承包方式20101130,律师对本案性质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续签的《田亩水面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诉人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否认承包合同的家庭联产承包性质无法律依据。“未按照法定承包程序发包”实属法院主观臆断。“承包期限未满三十年为由”否认承包合同系家庭联产属性,依法无据。

  在发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时关于权利义务及程序方面可以根据以下相关法律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律师提醒广大的农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律师及相关部门咨询,及时了解有关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性,并保留好合同原件,备在发生纠纷时,维权之用。

以上内容由邢小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邢小芳律师咨询。
邢小芳律师
邢小芳律师
帮助过 15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芜湖市北京西路53号(芜湖市公安局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邢小芳
  • 执业律所: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2*********28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 地  址:
    芜湖市北京西路53号(芜湖市公安局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