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小芳律师

邢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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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

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安置房需谨慎

来源:邢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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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芜湖市鸠江区居民代女士,因孩子上学需要在市郊买了一套安置房,并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房屋价款为55000元,张先生承诺在房屋能够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积极配合代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代女士依约给付了房款,张先生也将房屋交付代女士实际使用。

2011年4月,因芜湖市城市规划需要代女士的房子面临拆迁,张先生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要求代女士将房屋交给拆迁部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先生将代女士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归还房屋,代女士在诉讼中提起反诉要求张先生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其损失。一审判决代女士将房屋归还张先生,张先生返还代女士购房款并赔偿装修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9500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认为农村安置房是对被拆迁特定农民的正对性安置,具有人身性;二是安置房系被拆迁房屋演变而来,其土地性质系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且购买者本身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才具有购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房屋的资格。故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本案系典型的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纠纷,代女士系城市居民,其与张先生签订的购买安置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归于无效。对于无效协议的处理我国《合同法》第58条有明确规定:“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当各自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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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北京西路53号(芜湖市公安局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邢小芳
  • 执业律所: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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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北京西路53号(芜湖市公安局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