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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先后顺序问题

来源:黄海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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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先后顺序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有三种:一是协议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二是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三是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条件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定解除的一般调解【《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至第(五)项】,包括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及违约行为两类;二胺还法定解除权的特表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以及《合同法》分则及部门法中。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较为相似,均需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存在。才可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则不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对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便如此,协议解除与约定基础也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均有其存在及适用的空间,两者区别在于:(1)约定解除是事先约定的解除,它仅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一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协议解除耐是事后约定的解除,它是当事人根据已经发生的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而决定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需要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合同才消灭;协议解除,是通过新合同解除原合同,即双方订立一个合同,其内容是将原合同废除。(3)约定解除不一定导致真正解除合同,因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不一定成就,合同就不能解除;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合同的解除,它一定能导致合同的解除。(4)约定解除往往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协议解除并非一定要存在一方违约,只要双方使合同不再产生效力的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解除合同。

 就目前法律规定,协议解除在合同解除中是首选适用的,即在纠纷涉及合同解除的纠纷处理中,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协议解除合同。在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除违法或规避法律等行为,应依法确认协议解除有效。在此种情况下不再去追问当事人是否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是当事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二是在当事人没有就合同解除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应主张解除合同一方释明。这里的释明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释明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还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如是要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则为重点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问题;其二如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应释明依据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此时的选择权应交予当事人。综上,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存在先后顺序,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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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海玲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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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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