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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可追回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8-09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丈夫方某与妻子陈某2010年3月登记结婚。2012年6月两人购买了一套总价180万元住房,产权登记在方某名下。因婚后二人一直住在方某父母家,该套住房一直出租。

2017年4月,在陈某出国游玩期间,方某经营的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于是通过中介公司出售上述住房。几天后,方某邓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市场价格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250万。方某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向中介公司提交了户口资料,在婚姻状态一栏处显示“未婚”。方某在收到全部房款后,配合邓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6月,陈某回国后发现房屋被卖,十分生气。2017年8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方某邓某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邓某返还房屋。陈某要求邓某返还房屋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指出:

上述案例中,方某名下的住房是夫妻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方某不得擅自出售该房屋。

但对于邓某而言,由于方某提供的户口信息资料显示为“未婚”,该房屋产权亦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邓某作为购房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方某享有房屋的处分权。另外,邓某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已向方某支合理的房屋价款,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邓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陈某无权要求邓某返还房屋。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很容易会产生一方擅自处置房屋、另一方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为避免由此所产生的纠纷,建议如下:

1、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尽量将房屋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此类情形发生。

2、如果目前房屋已登记在一个人名下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析产登记的方式,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加名手续。

3、如果房屋属于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追回的,则另一方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房屋一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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