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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如何分割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2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周某与贺某(女)2016年6月结婚,婚后将家中的彩电、冰箱、空调等家庭全部配置完毕。其后,周某在贺某生日时送给她一套价值5万元的首饰,贺某十分喜欢一直佩戴着;贺某亦在节日时向周某赠与价值4万元的高级手表,周某亦十分珍爱并一直戴在手上。

但好景不长,2018年,二人在生小孩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随后时常争吵。最终两人闹翻了,无法继续相处下去、只能离婚了。但对于手表、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的分割却产生严重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不肯退让。

律师指出: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车辆等财产因有权属登记、买卖合同等权属证明及购买记录,故一般当事人能提供相应证据,合理的分割要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但像家用电器、首饰、手表等价值相对较小的财产,夫妻双方可能平常不大会注意保存相应的购买凭证等资料,故在分割这些财产时候往往容易发生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财产;但法律并无就哪些财产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进行明确规定,故需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具体个案情况加以分析。实际上,要确定哪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应视其财产价值、该财产价值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和使用者的受益情况而定,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

上述案例中,家用电器是周某和贺某二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周某送给贺某首饰、贺某送给周某的手表,虽归各自使用,但财产价值较大,故如单凭目前使用状态而认定归夫妻的一方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贺某日常佩戴的首饰,由于价值比较小,而且也无法辨明是由谁、何时购买的,故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法院在处理手表、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的归属时,一般是以该等物品的购买时间作为切入点。

1)购买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

如果一方能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据能够明确其为购买人且购买时间是婚前的,法院一般会认为该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如购物发票丢失,购买时是使用现金购买的,由于法院无法准确判断谁是购买人,且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则将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购买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

此情形下,该等物品一般会被认定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方式为:如法院判决物品归一方所有,则物品持有方需要另一方支付补偿款;或者如双方都不想要该物品的,则把物品变卖,夫妻双方平分出卖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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