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沈辉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离婚协议约定无效的情形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20 浏览量:0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一般而言,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离婚协议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有如下条款,也会导致离婚协议无效。

一、协议中约定禁止一方离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婚的,无效。在不违反婚姻法、法律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类似条款,则该部分约定是无效的。

二、协议中约定再婚后禁止再生育的,无效。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而受到限制。如果协议中约定了禁止离婚后再生育的,此约定无效。

三、协议中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的,无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综上,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上述条款,则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沈辉律师

沈辉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139-8219-532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