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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1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杨某是多年的邻居关系。张某夫妇二人给予了杨某很多照顾,来往较多。杨某的儿子多年未与其联系,也未尽到赡养义务。此后,杨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

之后,杨某去世,杨某的儿子因房屋继承问题将张某的儿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杨某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儿子继承。

张某的儿子不是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房屋是基于杨某的遗赠。遗赠是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部分或者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与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继承也是继承的一种方式。

那么,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数个,而遗赠可以突破此限制,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受遗赠人还可以是国家、集体。

(二)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同时还继承消极财产,即遗嘱继承人要负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偿还的数额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行为。

(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求不同。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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