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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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15 浏览量:0
张某与王某原为夫妻,2000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问题签订了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若王某发生的借款行为属个人行为,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属夫妻个人债务。2006年2月,吕某借钱给王某10万元人民币,王某向吕某出具借条,约定2006年5月王某还本付息给吕某共计20万元人民币。2006年7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王某到期未还款,吕某后于2008年5月将王某与张某一起诉至法院,认为该债务为王某与张某的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
如何区别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标准判断: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也不论该利益是否合法,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其为共同债务。
三、符合夫妻个人债务向夫妻共同债务转化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四、夫妻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举证,且法院又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这种方式对于婚姻当事人来说较不公平,但是对于参与交易的第三人或债权人来说,其合法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护。但这种认定方法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例外,要做到少用或者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