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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商场产品标注”驰名商标“字样涉虚假宣传,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2-01 浏览量:0

  核心内容:将五年前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于五年后的产品,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人民法院判令商场向消费者双倍赔偿货款。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5日,刘先生在家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抹棕黑焗油”和“××生态焗油染发霜”,产品的外包装标注有“世界领先科技”、 “中国驰名商标”等字样,但是经刘先生调查该产品从未被国家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刘先生以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退款并赔偿。

  【双方观点】

  刘先生认为,自己在商场挑选这款产品,完全是因为上面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自己平时用的不是这个牌子,自己对这个牌子不熟悉,但是本着相信驰名二字,所以决定购买,但是效果没有如说明书阐述的效果一样,自己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结果工商行政部门根本没有认定该款产品是中国的驰名商标。自己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场代理人反驳,涉案产品商标于2007年7月23日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判决已生效,故“中国驰名商标”的标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商场未举证证明“××”注册商标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也未举证证明“××”注册商标目前仍为中国驰名商标,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违反法律规定,属虚假宣传,有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之嫌。法院判决商场赔偿刘先生双倍的价格。

  【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解析】

  一、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仅适用个案

  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行政认定,一种为司法认定。而且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只在个案中适用。

  涉案产品商标“××”虽然在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至今已有多年,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具有不稳定性。市场的竞争是非常激烈和千变万化的,驰名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驰名程度随时可以发生变化。考虑到驰名商标本身在市场中的变动性和不稳定性,因而个案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其他案件中并不是无须举证的司法认知事实。

  二、负责举证方不能举证证明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商场反驳刘先生的观点,认为提供的商品的广告不属于虚假宣传,但是商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国驰名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认定,故法院不支持公司的主张,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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