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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劳动顾问】如何应对农民工“讨薪难”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8-07 浏览量:16

                           

全国各地农民工讨薪难问题屡见不鲜,层出不穷。凸显出我国相关法律上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帮助农民工劳有所得,首先应在法律上抓紧。

首先,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审理与解决此类案件尚缺乏明确的规定。此类案件涉及到三方利益,即:工程发包单位、用工单位(包工头)和农民工。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兑现,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发包单位拖欠用工单位(包工头)的工程款,致使用工单位不能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另一种是发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已经向用工单位(包工头)支付了工程款,而用工单位(包工头)将收到的工程款全部用于支付材料款。目前我们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建立的“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采取的是一种先两头、后中间的模式,即由农民工凭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出具的债权凭证(如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要求工程发包人协助的方式,直接从工程发包人应支付用工单位(或包工头)的工程价款中先行提取农民工工资总额,以用工单位(或包工头)为被告,以调解方式,由法院以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制作的工资表或欠条上载明的工资数额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报酬。之所以采取这种模式,乃是本着最大程度地优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但法律关系是否顺畅、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等法律问题我们则应当思考并解决。

其次,将农民工讨薪案件直接纳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后,案件成诉率居高不下也值得关注。众所周知,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资源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都是有限的,尤其面对我国当前司法资源日趋紧张的现实,就更应当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农民工讨薪纠纷中,有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了长达一、二年,家中温饱尚且无以为继,更何况诉讼费用。因此,此类案件需要国家司法资源的救助,减免诉讼费用。同时,由于用工人数的众多,此类案件的数量也是非常可观,其审理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上述两个因素都必然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付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施其责,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将无建筑资质和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体建筑商拒于建筑市场之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当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工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企业的查处力度,采取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有效地降低此类案件的成诉率,尽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再次,由于国家给予农民工在利用司法资源方面的优越条件,在此类案件的解决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一些不良的现象。部分用工企业或包工头利用农民工讨薪问题能够得到法院在诉讼费用、审理程序等各个环节提供的便利条件,变相索要工程欠款,这一现象值得我们重视。我们发现,一些农民工集体讨薪现象发生的幕后,往往是用工企业或者包工头利用社会以及相关部门对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重视,借机向对方政府或者发包人施加压力,从而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违背了司法直接介入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的初衷,是对社会司法资源的侵占,事实上也就是无视法律、漠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意行为。对那些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兑现了工程款而不能优先对付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或包工头),又煽动农民工给政府施加压力的,应当在司法解决农民工工资的同时,按正常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收取用工单位(或包工头)的诉讼费用,并建议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对用工单位(或包工头)给予行政制裁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解决农民工“讨薪难”这一带有社会性的法律现象,要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兼顾,并以前者为重,建立起一套多方联动的长效机制是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长久之计。笔者建议由政法委牵头领导,行政、司法各部门各司其职:由建设部门严把建设工程入门审查关,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建设承包企业的资金量、诚信度等硬指标以积分的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实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劳动力保证金制度,由用工单位根据工程量的多少、完成进度和工期,并考察我国民俗节日的时间等因素,按比例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从而将风险消灭于萌芽,是应对此类问题的未雨绸缪之举;劳动监察部门把好平时监督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坚决给予有力的惩戒,使违法者不能、不敢再次违法,是针对此类问题的标本兼治之策;人民法院把好司法裁判关,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体现国家的司法权威,则是此类问题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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