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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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成都知名合同律师】【经济纠纷律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7-30 浏览量:14
(2011)高新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成都高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高俊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都燕果,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1976765号。
法定代表人钟声。
案外人钟声,男,汉族,1976年9月1号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白杨路3号20幢1单元11号,身份证号码:510107197609010033。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高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洪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22日签订《公司办公电脑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脑及配件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30 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1 3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钟声代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高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0 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30 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 000元;于2012年1月23日前支付50 000元;
二、 如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钟声未按期支付上诉款项,原告成都高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130 000元全款申请法院对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钟声强制执行,并由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钟声向原告成都高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 000元;
三、 被告成都维卡数字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钟声在履行上诉给付义务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 110元,由原告程度高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3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洪涛
二O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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