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福州律师 > 高建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出轨”=非法同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9-21 浏览量:0

        经常有朋友来电咨询,“我老公这段时间经常与“她人”成双成对出入一些公共场所,我感觉他与‘狐狸精’同居。”或者“他们拍的照片很亲密(一般是指男性揉住女性的腰或者男性亲吻女性等),他出轨了。我可以告他重婚或非法同居吗?”还有一些女性朋友还有问道,“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并且那个女人还生了一个孩子。”等等。

那么“出轨”“亲密照” “婚外子女”等等是否一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呢?

“出轨”非法律术语。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肉体上或心理上亲密关系。出轨包含着性“出轨”和心理“出轨”。

那么“出轨”是否就是《婚姻法》中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呢?当然不是,刚刚已经陈述过。即使符合性“出轨”,但也未必符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从字面上理解为:1、配偶;2、配偶以外第三人;3、同居。

(一)配偶。所谓的配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指夫或妻以外的异性朋友。可以是夫方除妻子以外异性朋友,或妻方除夫方以外的异性朋友。当然,还包括同学、初恋情人、情人等等。

(三)同居。是指夫或妻与第三人异性朋友,不以非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居住在一块。

由此可以,“出轨”若要符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如果只“一夜情”、“婚外子女”(婚外子女可以是发生一夜情后怀孕的)、“亲密照”等等一些行为,均不符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高建峰律师

高建峰律师

服务地区: 福建-福州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福建锋浚律师事务所

137-9938-963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