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洲律师

陈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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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涉外纠纷,证券投资

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陈锦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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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    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     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律师法》第31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出庭前本律师仔细查阅了与被告人     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     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交待全部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     ,男,       日生,台湾身份证号       ,初中文化,户籍地台湾               号,捕前暂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人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被告人   归案后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   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   在上诉被告人电信诈骗犯罪中,与被告人      、并不相识,没有合谋串通行为,仅是受朋友所托,在不知情、受蒙蔽的情况下,帮助转交信用卡,与      相比,其作用较小,系从犯。

三、被告人   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系台湾同胞,其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对大陆法律制度的无知,归案后通过学习教育非常后悔痛心,希望大陆司法机关能从轻从宽处理,并通过家庭赔偿自己无知犯罪造成的损失。

四、被告人   有心脏病、高血压,不适宜收监改造。

被告人   有心脏病、高血压,不适宜收监,有广东省公证协会“粤司公协【2011   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校验证明》。

综上所述,被告人   涉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罪,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其家属愿意赔偿相关损失;系从犯;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被告人   有上述依法从轻及酌情从轻情节,因此建议法庭依法从轻从宽判处为盼!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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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锦洲
  • 执业律所: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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