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嘉骏律师

谢嘉骏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阳江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来源:谢嘉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7
人浏览
导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详情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

 

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这是区别于其他诈骗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

 

因此,正确界定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概念和外延,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行政合同、赠与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根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

 

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中。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秩序,否则便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

 

应当结合该合同的具体情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订合同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扶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另外,行为人虽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所以,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就满足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作者:周道鸾  张军  高憬宏  熊选国

来源:刑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节录)

 
以上内容由谢嘉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谢嘉骏律师咨询。
谢嘉骏律师
谢嘉骏律师
帮助过 1397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号金达商贸大厦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嘉骏
  • 执业律所:广东阅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7*********83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阳江
  • 地  址:
    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号金达商贸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