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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股东抽逃出资,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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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2年1031日,张某和李某各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甲公司。公司设立后,验资账户中的100万元注册资金于2012119日至12日陆续被张某和李某取出99.5万元。公司设立前,任某承揽了甲公司的所有装修,待公司成立后,公司向任某出具了一份拖欠30万元装修款的欠条。半年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任某在得知张某、李某抽逃出资事实后,将甲公司以及股东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30万元,张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张某和股东李某从甲公司验资账户陆续取出99.5万元,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张某和李某否认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但没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抽走资金的合理用途,故判决甲公司偿还任某装修款30万元、张某和李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汪宇律师评析:

本案庭审中,张某和李某辩解取出的钱用于支付购买设备、办公用品等,否认抽逃出资,但始终没有提供公司账目、收据等能够证明资金使用的证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等规定,应由张某和李某对其不存在抽逃出资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二人举证不能,故应认定二人抽走注册资金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综上,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不仅直接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抽逃出资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在此提醒:如果债权人因股东抽逃出资而无法向公司实现债权,可以通过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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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宇
  • 执业律所: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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